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教规〔2022〕5号),现就自治区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也可纳入。已在试点中参加过自治区首次定期注册且到2025年12月31日不满5年定期注册年限的教师不再参加此次注册。截至目前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任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一个注册周期注册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90学分;
5.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90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
2.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其中,区属、地(州、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继续教育审验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不再存在暂缓注册情形证明或补证材料。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自治区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注册时间安排
2025年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时间为10月11日—12月23日。其中,个人申请(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11日10:00—10月31日17:00,申请人自行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栏目,点击“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账号,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
五、相关要求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注册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定期注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可通过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定期注册问题”进行查询处理。各注册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可通过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进行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定期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