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院

2026-03-18 网络整理佚名225
核心提示:1.北京地区各考点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入场身份验证。考生应至少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准考证上考点另行要求候考时间的应从其规定。2

1.北京地区各考点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入场身份验证。考生应至少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准考证上考点另行要求候考时间的应从其规定。

2.考生进入考场时须出示纸质准考证及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缺一不得参加考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3.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等)入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通讯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智能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及其它未经允许的物品。

4.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

5.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如有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6.在自己核验无误后,等待监考人员统一指令开始进行正式考试。

7.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8.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计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退出作答界面。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作弊者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10.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11.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12.考生点击交卷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等监考人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13.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4.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15.考生主要违规行为

违纪

作弊

其他违规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7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8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 故意损坏考场设备设施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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